1,《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主體是農民。農民不再存在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2.子女戶口:這個家庭有子女的戶口沒有遷出,土地是否會被收回需要另外考慮,因為在農村,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只要家庭中有成員,土地就不會被收回;如果孩子的戶籍還在農村,那麽土地就繼續由孩子承包;
3.土地的實際情況:如果土地已經確認到家庭成員的名下,那麽即使家庭已經“消失”,土地也不會被收回;如果土地已經被家庭成員以其他方式轉讓,比如轉讓或者出租,那麽發包方就不能隨意收回土地。
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這些規定旨在保護農民的承包經營權,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歸屬,加強農村耕地和其他各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