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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法律法規對紅綠燈的具體描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節行人和乘客交通規則

第六十壹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當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行人穿越交叉路口或者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過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時,要按照紅綠燈走;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段橫過道路,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行。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橫穿、倚靠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接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學齡前兒童、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時,應當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引導盲人,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聽從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如果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應在確認沒有列車接近後快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乘客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不得向車外拋擲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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