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認為,財政法律規範包含壹定數量的行政法律規範是不爭的事實,財政政策立法的現象無疑是客觀存在的。金融法的法律性質和地位面臨三種選擇。壹是歸類為行政法;第二,將其納入經濟法;再次,分為兩個部門法,行政法律規範歸入行政法,經濟政策法律規範歸入經濟法。如果選擇第壹種方案,必然導致整個宏觀調控法轉向行政法,經濟法的體系將難以維系。這個研究理論上還不夠深入,改變人們的思維習慣還需要時間。如果選擇第二種方案,顯然存在難以自圓其說的尷尬。因為強行把那麽多行政法律規範帶入經濟法,只會讓經濟法失去本來的色彩,被行政法同化。因此,當務之急是第三種方案更加現實可行。當然,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完全沒有必要嚴格區分,由國家財政機關統壹執行即可。金融法研究者完全沒有必要把自己僵硬地定位在某壹個部門法中,應該把整個金融法律現象納入自己的研究視野。因此,財政法完全有可能跨越財政憲法、財政行政法、財政經濟法,甚至財政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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