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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電子商務法中關於未送達賠償的規定

法律分析:1。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賣家不發貨,可以發起投訴,然後要求對方賠償,違反了發貨時間承諾。是指買方付款後賣方未按約定時間交貨的,須向買方支付貨物實際成交金額的5%作為違約金(特殊情況除外);

2.買方發起投訴後,投訴成立前,賣方未主動支付違約金的,除違約金外,每次扣三分。如果賣方在買方發起投訴後但投訴成立前自願支付違約金,第二次介入不予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電子商務各方的合法權益,規範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視聽節目、出版、文化產品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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