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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機制,通過哪些渠道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法律分析:政府公開信息的方式主要是報紙、網站、電視廣播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並根據擬公開的事項以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

1,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紙、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2.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主動公開自己的政府信息的,可以通過網絡、信函、傳真等渠道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3、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和發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在人民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中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辦公廳(室)負責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則,以公開為規範,不公開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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