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收據(DepositoryReceipts,DR)又稱存單或股票,是指代表外國公司的證券在壹國證券市場上流通的可流通憑證,屬於企業融資業務的金融衍生品。存托憑證壹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時也代表債券。
1927,摩根大通公司(摩根大通
(2)存托憑證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存托憑證,但存托憑證所代表的標的證券保存在他國;
(3)存托憑證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失的法律事實也涉及兩個以上國家。因此,對存托憑證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的研究不容忽視。存托憑證法律關系雖然本質上是壹種信托關系,但它不同於壹般的信托關系:存托銀行和托管機構都是受托人,是兩個法人,而且位於兩個國家,這使得傳統的英美法很難適用於存托憑證法律關系——存托銀行和作為信托財產的標的證券位於兩個國家;信托管理地是指托管機構所在國還是存管銀行所在國也很難確定。這使得存托憑證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成為壹個需要研究的新問題。
分類1。根據基礎證券發行人在DR發行中的角色。
根據標的證券發行人在DR發行過程中的角色不同,DR可分為參與式DR(responsed DR)和非參與式DR(SponsoredDR)。由於參與式DR的信用度遠高於非參與式DR,逐漸成為DR的主流。
2.根據分布範圍。
根據發行和流通範圍的不同,存托憑證可分為美國存托憑證(ADR)、全球存托憑證(GDR)和新加坡存托憑證(SD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