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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機構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第壹,明確設定標準。省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準;省內各市之間差距較大的,可授權市教育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共同制定,並報省教育廳及有關部門備案。地方標準必須滿足基本要求。第二,確保證照齊全。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過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並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培訓。嚴格審批登記。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和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再者,規範培訓行為。細化培訓安排,踐行誠實守信,規範收費管理。最後,加強監督管理。完善日常監管,落實年檢報告制度,公布黑白名單。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依法審批登記。

(五)確保證照齊全。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過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取得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下同)後,方可開展培訓。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符合設定標準的,要按照標準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培訓活動,依法變更或註銷登記。

(6)嚴格註冊審批。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和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批發放辦學許可證。未經教育部門批準,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補習、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開展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業務。校外培訓機構在同壹縣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必須經過批準;跨縣設立分校或培訓點,需到分校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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