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財稅文件[2010]121規定的“土地價款”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實際支付的價款和開發該土地的實際成本。納稅人將土地評估增值部分計入無形資產或投資性房地產(土地價值單獨核算)時,在確定房地產稅原值時,不需要將土地評估增值部分計入土地價格。納稅人在核算時對土地進行攤銷的,在確定房產原計稅價值時,攤銷額不得從地價中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