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壹家住在老式公寓樓裏,樓上鄰居收養了十幾只流浪貓狗,使得樓道裏的衛生狀況更差,氣味彌漫,噪音擾民。老李忍無可忍,將鄰居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搬出寵物,並保持房間和樓道整潔。法院給予支持。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第二百八十八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基於禁止濫用權利的原則,鄰居雖然可以在自己的專屬部位飼養寵物,但也應對主人的部分部位承擔義務,不得影響樓道和他人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老李要求鄰居搬出流浪貓狗,清除垃圾,保持室內和樓道清潔,法院支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