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索處置不得拖延和積壓,自收到問題線索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處置意見,並制定處置方案,履行審批程序。
國務院關於違反財經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嚴格執行財經法規,保護國家財產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撥款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財政財務活動中,必須遵守有關財政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下簡稱財政法規)的規定。
因違反財經法規。違反財經法規,截留、挪用、侵占、浪費國家資金的,除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依照本規定處罰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