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期準備工作
1.法律顧問應當提前告知當事人協商和調解的時間、地點。
2.法律顧問要全面收集證據,包括對自己主張不利的證據。雖然在談判調解過程中,雙方的互諒互讓是必要的,證據和事實、因果關系也不必過分強調,但還是應該全面客觀,從而更有說服力。
(2)起草法律文件
1.法律顧問擬定協商調解提綱,認真聽取雙方意見,如實記錄,積極促使雙方相互理解,達成調解協議。
2.可以調解的,應當起草調解協議。雙方簽署的調解書應當按要求壹式幾份,雙方當事人至少保存壹份。
(3)後處理
做好談判和調解的準備。如果調解不成,及時考慮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同時做好證據保全、訴訟保全等壹系列工作。
與訴訟相比,協商調解具有自主、方便、快捷、經濟的優勢。當事人選擇什麽樣的爭端解決方式取決於當事人的合議,也就是說如果達成協議就可以避免爭端,而不必在程序和實質性會議上過於死板,簡單易行。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爭議的,壹審普通審判法定結案期限為6個月,二審為3個月,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延長。另外,協調。調解還可以節約訴訟成本,同時有利於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友好合作關系,有利於達成的和解協議的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