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投資行為。根據投資的理財產品性質不同,稅收規定也不同。
購買的金融產品有:
1.對於持有期間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收入在到期日前轉讓的,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3.持有至到期贖回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4、由於“持有期收入”,按貸款還本付息繳納增值稅;
5.持有至到期贖回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6、由於“持有期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綜上所述,本基金向個人投資者派發股息、紅利及利息時,將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是本基金與股票在稅收上的明顯區別,也是本基金提倡的所得稅免稅的由來。此外,根據現行稅收規定,對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或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征收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壹)債務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