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2條* * *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十八條,行為人以對對方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的方法,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壹百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因受脅迫而要求取消婚姻的人只能是受脅迫的婚姻關系中的當事人。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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