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四條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前款所稱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準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謂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的特定領域的外商投資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由國務院公布或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準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壹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投資項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