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可以是侵權行為,也可以是違約行為。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最基本的形式是損害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侵犯財產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根據當事人起訴的事實,如果損害是因壹方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造成的,應當認定為違約之訴。如果損害是因當事人違反法律禁止性義務造成的,則構成侵權之訴。既然法律賦予了當事人選擇訴權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連帶責任案件時就應該根據當事人的權利選擇來決定適用的相關法律。在司法實踐中,這方面存在很多問題。比如有的案件,當事人的案由是違約之訴,但訴訟請求是侵權申請;但法院在審理中並沒有要求當事人選擇權利,而是在歸責原則上適用了違約行為的原因,卻在賠償範圍上采用了侵權行為的賠償標準,導致法律適用混亂,執法標準不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六條* * *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