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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中有哪些買賣合同受到法律限制?

關於房屋買賣中使用民間借貸的規定包括: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應當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借款人應提供真實信息和義務,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歸還貸款和支付利息;貸款人有權監督檢查,禁止高息放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668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財務會計報表或其他資料。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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