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電影講述了石弘偽造了壹個案件來阻止陳靜和她的母親承擔法律責任的故事。劇中,陳靜和母親雖屬正當防衛,但事後未能及時通知警方,故意阻撓警方辦案。他們犯了數起刑法過失殺人罪和妨害公務罪,受到了處罰。根據中國法律,石弘被判處超過65,438+00年和20年監禁。以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可能勞教壹年)。
如果我們找到無家可歸的家庭,
那麽石弘犯的是刑法上的故意殺人罪,情節嚴重,死刑終身不能緩期執行。陳靜將因妨礙公務被處以15天的行政拘留。
判決的依據是,警方從頭到尾只發現了壹具屍體,無法證明其身份。石弘拒絕提供所有信息,所以從法律上講,陳靜的證詞被她女兒肖鑫的定罪所證明。
如果確定死者是流浪漢,那麽石弘的定罪證據就不能說明傅堅已經死亡,陳靜被釋放,除非找到傅堅的屍體。
兩人都妨礙公務,但處罰不同。石弘在調查此案的過程中混淆視聽並襲擊警察,這是壹起嚴重的案件。
陳靜在案件結束時自首,但當法院在最後壹步做出裁決時,這並不是壹個真正的障礙。充其量是不合理的,不會重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