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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整過程中如何完善立法,增強執行的可操作性?

清晰、具體、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目前,許多立法的主要問題是缺乏可操作性,執行力差,針對性差,有效性差。為解決這壹問題,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確提出,立法應當切實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綜合改革的要求,同時法律規範應當明確、具體、有針對性、可執行。不可執行的條款,非常抽象、籠統、原則性的條款盡量不寫。所以我們改變了原來立法過程中粗而不細的習慣,而是強調立法要針對社會生活,準確有效地解決實際問題。

同時強調,由於很多法律畢竟是相對原則,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規甚至規範性文件來實施。因此,這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法律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特殊事項作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規定,實際上是配套立法要跟進。比如個人所得稅法出臺後,要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土地管理法出臺後,要有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這種配套法律法規和配套文件的出臺,也能有效保證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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