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就是查封對方的戶口、房子、車子等財產,防止對方轉移財產。這壹步不是必須的過程。應該結合每個案件的情況和對方的財產情況。如果欠的錢不多或者對方有償還能力,或者找不到當地房產,可以省略這壹步。但如果能保存的話,建議保存。
2.起訴
接下來就是立案,審理,判決。壹審的法定期限是6個月,二審是3個月。壹般沒什麽太嚴重的,3~4個月出結果。
3.履行
判決下來了,要在判決生效後2年內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讓法院直接查對方財產,不執行。如果對方不執行,壹般情況下法警壹年可以拘留對方壹次,壹般是15天壹次。
4.調解
調解就是雙方各退壹步,解決問題。壹般來說,法院會主持雙方調解,建議如果條件差不多,可以接受的話,最好達成調解,因為把精力牽扯到訴訟中不是明智之舉,拿到錢才是真的。不要為了小利益放棄大利益。
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區別
1,概念不同:債權人主要指提前還款,有權請求對方為具體行為的權利主體;債務人通常是指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借貸關系中負有償還債權人義務的人。
2.法律義務不同:債務人有義務根據約定的條件對對方(債權人)承擔壹定的作為或不作為。債權人有義務接受債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
3.抗辯權不同: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債權人不享有抗辯權。
4.撤銷權不同:債權人有撤銷權,債務人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