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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執行申請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如果申請人撤回申請,法院將終止執行。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壹)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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