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旅遊假問題的通知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原勞動部1959年6月1日發布的第67 (59)號通知規定,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照常支付工資。該辦法試行以來,壹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壹地工作,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由於沒有旅行假,給職工帶來了壹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就職工請婚喪假問題通知如下:1 .職工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壹至三天婚喪假。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同壹地點工作的;外地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如需到外地料理喪事,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壹次事假。三、在批準的喪假和旅遊假期間,職工工資照常支付。途中的差旅費等。,都由員工自己承擔。四、以上規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198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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