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晚育是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或已懷孕,晚婚後生育第壹個子女。
提倡和鼓勵壹對夫婦只生壹個孩子。
第二十九條依法結婚後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公民,在懷孕期間憑結婚證和
有關證件應當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以便再生育。
健康服務證書。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生殖保健服務。
第三十條夫妻壹方或壹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城鎮。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居民,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壹)第壹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2)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結婚5年以上,因不育,依法收養壹個子女後治愈的。
肥沃;
(四)壹方或雙方為再婚夫妻,壹方已生育壹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的。
兒童的。
第三十壹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民,除符合第三十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
可以申請二胎:
第壹個孩子是女孩;
(二)夫妻雙方或壹方為未成年人的;
(3)男方結婚,定居在獨生子女家庭,無子女。
第三十二條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農民,兩個女兒中有壹個是基因殘疾的。
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孩子。
第三十三條夫妻壹方或者雙方是歸僑、僑眷或者臺灣省、香港、澳門同胞的。
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