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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

現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條介紹如下: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考試:

(壹)因故意或者惡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被吊銷的;

(四)被給予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或者被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期限的;

(五)因嚴重失信,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六)因其他情況,終身不得從事法律職業治療的。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人員已辦理註冊手續的,註冊無效;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

如下所示:

想從事法律職業,必須通過法律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才能上崗。2018法律考試改革以來,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範圍由四類(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變更為九類(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和行政裁決、法律顧問、法律仲裁的工作人員)。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群體逐漸擴大,對該證書的需求也逐漸擴大,國家對法律職業者的職業要求也越來越高。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具有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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