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孩子在學校被同學撞倒受傷,學校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學校能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和管理責任,則不承擔侵權責任。校外第三人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0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孩子在學校打架誰負責?
孩子在學校打架誰負責,應根據以下情況判斷:
1,如果是因為學校的過錯給孩子造成了傷害,那麽學校肯定是有責任的;
2.如果是因為學校第三人對孩子造成的傷害,學校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仍然要對孩子負責,第三人要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