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決定以租賃、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
第三百四十條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進行農業生產經營,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壹條出讓年限在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出讓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第三百四十二條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租賃、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