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判決生效後被告是否還能起訴,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詳情如下:
(1)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那麽被告在6個月內不能以同樣的理由提起離婚訴訟;
(2)判決離婚案件,判決生效後不得申請再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二、離婚判決書多久生效?
1,壹審離婚判決。如果是壹審離婚判決書,從簽署離婚判決書的第二天起15天。如果雙方在此期限內均未上訴,則判決在上訴期限屆滿後生效(15天);
2.二審離婚判決。如果是二審的離婚判決書,從離婚判決書簽署之日起生效,因為是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