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或者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
沾益公安分局大坡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先後查獲非法儲存散裝汽柴油場所4處。經查,4名涉案人員未經有關部門許可,在自己的房屋、店鋪內存放柴油、汽油。
舒某某* * *儲存汽柴油近200公斤,陳某某* * *儲存汽柴油3600余公斤,用於日常生產生活;聶某某* * *儲存汽、柴油300余公斤,謝某某* * *儲存汽、柴油830余公斤用於銷售。
目前,非法儲存的汽柴油已全部依法收繳。涉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的舒某某、陳某某分別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8日,涉嫌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的聶某某、謝某某分別被處以行政拘留6日、7日。
擴展數據
非法制造、銷售、運輸、儲存汽油等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為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公安機關將繼續嚴厲打擊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汽油等危險物質的違法犯罪行為。
2003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於辦理毒鼠強等違禁有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其中第1條規定:
非法制造、銷售、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有毒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銷售、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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