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規定,工作滿壹年不滿十年的職工,年休假五天不滿十年的,年休假十天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詳情如下:
1.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可享受5天年假;2.連續工作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可享受年休假十天;
3.連續工作滿二十年的,可以享受十五天年假。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年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的,應當計算為累計工作時間。探親假、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因工傷停工留薪期不計入年休假。
法律依據
員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調動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第三條工作滿壹年不滿十年的員工,年休假五天;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年滿二十周歲的,年休假十五天。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