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訴訟、調解和仲裁。
律師的分析
可以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1,談判。指爭議雙方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通過擺事實、講道理,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爭議。
2.調解。調解糾紛是指雙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自願通過第三方的解釋和說服,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解決糾紛的和解協議。
3.仲裁。仲裁,即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由第三方依法對合同糾紛進行仲裁。
4.訴訟。訴訟是爭議解決的最終形式。所謂訴訟,就是法院應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糾紛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的規定進行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