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起訴狀提交法院之日起,法院必須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壹般只要在當事人的起訴狀中寫明原被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法院管轄範圍的,法院就會立案。自立案之日起5日內,法院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須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不答辯不影響庭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壹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