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預定的時間段。
預定期間是指某項民事實體權利依法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未行使相應民事權利的,將導致法定期間屆滿時該民事權利消滅。比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知道後兩個月內不表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這裏的兩個月是預定期。
預定周期的特征
1,預定期壹般是同期。不因任何原因而暫停、中斷或延長。
2.預定期間消滅了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性民事權利,如追認權、撤銷權和解除權(有學者認為預定期間也適用於控制權和請求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期間的預定期間)。
3.預定期間基於債權人不行使實體民事權利的事實,規定了債權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
4.預定期間從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時開始計算。
所謂預定期間,是指法定權利的固定期間,在該期間內權利人不行使權利,權利消滅的法律效力發生在該期間之後。預定期限是壹個固定的期限,不存在暫停、中斷或延長的問題。因此,權利人要保護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預定的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將在該期間過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