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於2002年6月29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於2002年6月29日+2002年10月29日實施,並經過三次修改:
根據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根據2014 8月31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施行日期為2014 12 1;
根據2021年6月10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施行日期為2021年9月1日。
法律依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於2004年8月36日經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2月36日起施行。第四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制度,並根據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告欄等方式告知職工。
第二條適用範圍和調整事項安全生產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