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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法定代理人”是指

法律主觀性:

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規定的負有保護被代理人的特殊義務,代表被代理人進行訴訟的人。《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父母、養父母、主要監護人和負責保護的機關、組織的代表。法定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委托關系。因此,在刑事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受委托人意誌的約束,行使代理權時不需要委托人的同意。法定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的職責是依法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訴訟權利和其他壹切合法權利;同時,法定代理人有責任監督被代理人的行為。法定代表人享有與委托人平等的廣泛訴訟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三)“法定代表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團體的代表;(六)“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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