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退出合夥協議的原因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三)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夥人在下列情況下,當然退出:
(壹)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個人喪失清償債務能力的;(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四)法律或者合夥協議規定合夥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喪失資格的;(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議罷免合夥人:
(壹)未履行出資義務;(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三)執行合夥事務有不當行為的;(四)合夥協議約定的原因出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壹)退出合夥協議的原因出現;(2)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三)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