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稅率為17%,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的除外。(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房地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等農產品;二、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產品;三、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四、飼料、化肥、農藥、農業機械、農用薄膜;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商品。(三)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有關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