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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主體的法律特征包括

關於商事主體的法律特征,壹般認為商事主體具有不同於民事主體的法律特征。首先,從本質上講,商事主體是法律擬制的主體,其法律行為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在於商主體的形成壹般需要經過國家的特別授權程序。其次,商事主體是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主體。商主體能力的存在與其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再次,商事主體是商事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即在商法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商事主體又稱商事法律關系主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參與商事法律關系,並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事行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在傳統商法中,有些國家稱之為商人。商事主體是壹種特殊的法律人格,它不僅關系到商法的調整範圍和法律適用,還關系到商事主體的特殊保護和商法的價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因此,商事主體的法定化已成為各國的通行做法,即商事主體的表達以相應的商法規定為基礎。

在商法典創制時代,商事主體的分類主要是從商事活動的類型和法律表現狀態的角度來考慮的。20世紀以來,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壹系列專門商法的頒布,投資地位成為商人分類的又壹重要依據。商人類型的發展變化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同時也反映了商人作為壹種特定的商業組織的不斷成熟。在當代各國商法中,商事主體表現為多種形式。不同國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論根據不同的標準對商事主體進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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