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條對於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
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的權威,必須在憲法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不得擁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必須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切實保障憲法法律的有效實施,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以權壓法。要以規範和約束公共權力為重點,加強監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