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作為項目建設的投資方,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代建制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
代建制模式包括建設、設計乃至可行性研究。代建人作為代理人,在代建合同約定的項目管理範圍內對代建合同進行全面管理,在管理中起主導作用。除項目重大決策外,管理工作和項目決策均由代建單位進行。
擴展數據:
總承包和代建制的主要區別在於項目合同的標的和性質。總承包合同的對象是工程實體,總承包商向業主交付的最終成果是工程實體;
工程總承包是承包商的合同,即按照事先約定的計價方法,當工程造價低於工程合同價時,總承包商應承擔全部風險或享有全部利潤。
另壹方面,代建制度不同。代建合同的對象是管理服務,代建向業主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管理服務。代建合同本質上是壹種咨詢管理合同。即使合同條件具有激勵性質,代建方也不能承擔工程造價失控的全部風險。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代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