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車禍工傷的條件如下:
(1)乘車人必須在規定的上下班時間發生機動車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
(2)騎手本人無責任或者不是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3)騎手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賣車禍賠償的費用有哪些?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2.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用、護理費用和後續治療費用;
3.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害人親屬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