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協商壹致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壹)當事人自行賠償;(二)當事人應當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二)道路交通事故由兩個以上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道路交通事故沒有當事人壹方造成的,屬於交通事故的,沒有壹方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爭議:
(壹)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2)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