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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機構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國家機關第八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設立了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壹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各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壹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但是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被告有權進行辯護。

第壹百三十壹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壹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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