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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方與他人同居引發的離婚案件如何處理?

第三十二條規定,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裏的配偶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形,是指配偶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八條規定:壹方與他人溝通,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的,無過錯壹方提起離婚訴訟,或者錯誤壹方提起離婚訴訟,另壹方不同意離婚的。經過批評教育和處分,或者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確實不能由錯誤的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認定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壹方堅持離婚。調解不成的,可依法準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糾紛,應當首先分清是非,對有過錯的壹方和第三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如果過錯方提出離婚,如果夫妻感情融洽,關系尚未破裂,另壹方理解,應再次進行調解和做好工作。即使調解不成,也可以裁定不準離婚。如果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系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而且有可能激化矛盾,應做好相關方面的思想工作和防範,調解離婚無效,判決離婚。無過錯方提出離婚,調解和解不成的,壹般應準予離婚。第19條規定,因第三者插足或嫌棄舊人而離婚的,處理財產時應註意無過錯方及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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