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護法簡介
1.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為了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制定本法。
2.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濕地保護、利用、恢復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3.濕地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恢復、合理利用的原則,發揮水源涵養、氣候調節、環境改善、生物多樣性維護等多種生態功能。
4.濕地保護應當納入縣級以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濕地保護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劃分原則納入財政預算。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工作,采取措施維護濕地區域的穩定,增強濕地的生態功能。
提交材料的明確規定。
1.選址意見由城鄉規劃部門即各地規劃局出具。這樣的選址活動是按照區域或者某個計劃來完成的。發行的依據也是判斷是否符合計劃,但目前有很多計劃打架的情況。
2.申請的對象是劃撥土地,也就是說,不需要申請轉讓企業投資的土地。但目前壹些地方職能分工不明確,對企業的投資項目也要求辦理。同時辦理所需材料會要求第三方編制項目選址論證報告或選址方案。
3、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批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出具選址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