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交易安全是交易風險的對立面。還涉及交易中的制度風險。主要表現為1、強制:現代商法設置了壹些形式主義或幹預主義的強制性規定,以保證必要時的交易安全。2.公開性原則:在涉及公眾或大多數當事人的場合,商法實行公開性原則,要求公開相關事實。主要方式是登記和公告。3.外觀規則:對於商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各國商法大多采取客觀主義,即對行為內容和意思的解釋以行為的客觀外觀為依據,即使這種解釋不利於意識形態者,也不能推翻。4.嚴格責任:為了保證交易安全,商法采取了壹些嚴格責任的措施,加強對交易行為的風險約束。嚴格責任的基本要求是防止行為人將損失風險轉嫁給他人。5.善意買受人的保護:在商業交易中,如果壹方存在權利瑕疵,如果另壹方是善意買受人,則另壹方的合同權利將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