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改姓或改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是允許的,但只需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雖然這種更改名稱的行為只能通過單方面的表示才能生效,但在沒有公示的情況下,不能用來對抗第三方。註冊名稱變更也必須登記,違法變更登記程序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千零壹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a)選擇其他直系長輩的姓氏;
(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
(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沿襲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民法典》第1012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