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買賣發生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房屋質量發生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質監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房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載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定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的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而影響房屋原有使用功能,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維修責任;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費用和修理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應由賣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