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村莊。
第六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設備和汙染防治設施維護運營機構在相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並與其他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因環境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但相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