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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人人平等。民事主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行為能力包括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兩個方面。前者是指行為人知道自己行為後果的能力,後者是行為人辨別善惡的能力。責任能力是行為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這裏的責任不是唯壹義務的保證,而是行為人的意識狀態引起的可罰性。因此,能力體系的實踐合理性包含了承擔責任的方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能力,行為能力包含責任,所以責任的獨立性不能作為民事主體的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什麽是公民主權?

民事主體是指能夠依法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當事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通常,民事主體也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壹般來說,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根據我國法律,通常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等國家成為無主財產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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