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通過壹系列規定,明確了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權力。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以執行法律或者履行行政職能;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可以制定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性政府規章。這裏重點討論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章,是指上述行政機關或者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措施的總稱;行政規範性文件壹般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機構為實施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而制定的行政決定、命令和指示。行政規範性文件的主體是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國務院2006年10月發布的《規章制定程序條例》進壹步明確了規章制定的原則、主體和程序。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依法無權制定規章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參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執行。
在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時,需要遵循以下原則,即民主原則、法律統壹原則和可操作性原則。壹是民主原則,是指在行政立法和規範性文件制定中,積極聽取公眾的意見,建立意見采納和回應的相關機制,從而在行政立法和規範性文件制定中反映公眾的利益和需求,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
上一篇:如果老人在子女不知情的情況下獨自簽訂了協議,這份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一篇:山東青島熱鬧的婚宴上涼菜冷餐,酒店行為是否構成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