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撤銷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據

撤銷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根據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公安機關的偵查是國家行為,不是私人行為,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解決的,私人不得幹涉。屬於自訴案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與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已經立案的公訴案件,必須由公安機關偵查。公安機關調查後,對不構成犯罪的,決定不予立案,被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刑事案件立案後,不能應原告或被害人的要求撤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理。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 上一篇:新的文物法什麽時候頒布?
  • 下一篇:行政復議的利與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